聚宝盆 继父为继女偿还部分房产按揭款,离婚后要求分割被驳回
在家庭关系与财产分割的复杂交织中聚宝盆,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财产纠纷往往备受关注。近日,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纠纷案件,清晰解读了继父母为继子女房产出资后,在离婚时该部分财产能否分割的法律问题。
\n案例:
\n继父为继女还按揭贷款
\n离婚后诉请分割该财产
\n张斌与王媛媛于2016年登记结婚聚宝盆,二人均为再婚。婚后,王媛媛带着与前夫所生的12岁女儿小静与张斌共同生活。王媛媛与前夫离婚时,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璧山区青杠街道的房屋归小静所有,房屋按揭贷款由王媛媛承担。
\n在张斌与王媛媛的婚姻存续期间,二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这套房屋归还按揭贷款共计163274.27元,还支付了17750元的房屋装修款。房屋按揭贷款还清后,王媛媛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小静名下。
\n2023年12月15日,张斌与王媛媛在璧山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,自愿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。之后,张斌以王媛媛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,要求对为小静偿还的房屋按揭贷款及其他相关财产进行分割。
\n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:对张斌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张斌不服,提起上诉。市一中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\n说法:聚宝盆
\n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
\n该财产系对继女的赠与
\n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斌与王媛媛再婚时,小静仅12周岁,且随张斌及王媛媛共同生活,双方已建立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。张斌自愿以其与王媛媛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小静归还房屋按揭贷款、支付装修款,这构成了对小静的赠与。
\n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。这就意味着,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时,双方就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。这种关系虽基于婚姻关系产生,但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完全消灭。
\n具体来说,这既包括继父母不得以离婚为由,要求另一方或继子女归还抚养费;也包括继父母自愿对继子女的赠与,不得要求另一方或继子女归还,或以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。与之相对应的是,即便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,被抚养的继子女依然负有对继父母赡养的义务。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\n重庆法治报通讯员 杨晓静 记者 杨雪
\n原标题:继父为继女偿还部分房产按揭款聚宝盆,离婚后要求分割被驳回,法官释法:该财产属拟制血亲之间的赠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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